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19作者:住建局管理员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为全面推进行建设阳光住房和城乡建设、和谐住房和城乡建设,干部及人民群众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株洲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发布协调制度、保密审核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层级受理举报制度、考核制度、公示制度、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和投诉、咨询、意见、建议反馈制度等十项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四)选任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应当严格依照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执行。其中简报形式指的是每月编制一次的《株洲建设信息》,网络形式是在“株洲建设局网”和党政资源内网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各科室中心予以积极配合,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第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部门按本制度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部门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分管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第五条 本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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