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19作者:住建局管理员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第一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登记、处理、反馈和监督。

  第三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四条 设立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申请人可采取网上直接申请的形式进行申请,网上申请的回复由局网络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尽快在一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八条 本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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