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社会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5-09-18作者:住建局管理员信息来源:株洲市政府

 

  第一条 公示的原则: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3.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政府采购情况;
    5.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6.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情况;
    7.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1.通过政府政务公开栏、简报等形式公示;
    2.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
    3.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等形式公示;
    4.其他公示形式。
     第四条 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第五条 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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