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7作者:信息来源:

株房维〔2023〕1号

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株洲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应当符合《株洲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应急维修采取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再行公示的原则使用维修资金。

二、应急维修的申请人一般应为业主委员会,当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或不能履职的情况下,可以为3名以上涉及利益业主(如涉及多栋维修,则每栋需有涉及利益业主参与)或者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

三、当涉及利益业主对维修项目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时,街道办事处可以启动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组织市房屋维修资金中心、区物业指导中心、社区、业委会(涉及利益业主)、物业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决定应急维修事项。

四、以下证明物业损坏现状的材料之一,可以作为启动应急维修的依据。

(一)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相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认定意见或者是整改通知书;

(三)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认定意见。

五、申请人负责组织选聘维修队伍、制订维修方案、编制维修预算。预算在5万元以上维修项目需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维修队伍,鼓励第三方预算审计和工程监理 ,审计和监理费用可以从维修资金支出。

六、应急维修组织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将以上第4、第5项资料进行公示5日,告知业主应急维修事项。

七、出现应急维修情形但无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街道办事处组织代修所产生的费用可以从维修资金中支出。

八、应急维修项目应当进行决算审计,决算审计费用不得高于预算。

九、申请人组织维修单位、自愿参与验收的涉及利益业主、施工监理(如果聘请)进行竣工验收,社区和市维修资金中心应见证验收过程。

十、申请人将验收报告和决算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7日后,可持税务发票、决算审计报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属于部门或者街道的整改项目,还须出具部门或者街道完成整改的证明材料。

 

株洲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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